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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施行
内蒙古新闻网  09-11-30 16:39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北方新报  
 

  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各级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代表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活动准则。修订后的监督条例分为六章37条,以明确的监督对象和内容扩大了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面,以规范的监督程序和方式加大了监督力度。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监督条例规定了责令限期履行、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4种处理方式。责任追究的方式也依据情节轻重分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全区现有12万行政执法人员,新修订的监督条例对加强和完善我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文/刘晓君)

[责任编辑 刘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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