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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施行新修订的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新闻网  09-12-04 16:24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内蒙古日报  
 

  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监督条例》分为六章三十七条。《监督条例》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监督范围,补充和细化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内容和操作程序,便于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依法行政报告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除此以外,《监督条例》还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对案件的移送程序作了规范,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启动、调查和处理作了实体和程序性的规定。(记者 马艳军)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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