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2008年1月至今年10月,全区检察机关依法审查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21075件32291人,批准逮捕18990件28631人。
在开展刑事立案监督方面,全区检察机关加强了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对侦查机关不恰当运用刑事手段处理经济、民事纠纷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去年以来监督撤案267件。
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方面,全区检察机关审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23593件36659人,提起公诉22678件35183人。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批准逮捕3660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1476人;监督侦查机关撤回提请逮捕17人,撤回移送起诉56件88人。加大了对遗漏严重犯罪分子追加逮捕、追加起诉力度,决定追捕495人、追诉548人。
在开展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全区检察机关共审查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21208件,对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失当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二审程序抗诉128件,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92件,法院同期改判或发回重审51件。对认为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错误的,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15件,法院同期改判或发回重审7件。
在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方面,全区检察机关共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11096人,对发现的627人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均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在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方面,全区检察机关共审查人民群众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2755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76件;法院同期审结232件,其中改判107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3件,调解结案40件。(钱其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