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内蒙古教育厅获悉,自2009年8月14日自治区教育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后,一些优质教育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办学行为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蔓延之势的现象,针对此现象,教育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治区各地加大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宣传工作,做好政务校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求2009年12月30日前,自治区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盟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学校作息时间表、课表通过教育网和媒体向社会公开。
做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主动纠正违规行为。针对目前举报集中反映的乱办班、乱补课、乱招生以及家庭作业总量缺乏有效控制等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自查自纠时要注意发现正反两方面典型,既要查处违规严重的典型,也要善于发现解决上述问题某个方面或者多个方面的先进地区、学校或者教师个人的典型,加强正面引导。
从今年开始,凡是有中小学被自治区或盟市查实存在违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和责任追究外,所在旗县区有关学校及校长本人在自治区或盟市级的各类评优评先中一票否决。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旗县区,不得参与“学校管理先进县”评选。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和自治区教育厅将从2010年起把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列入对旗县级人民政府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范围。
通知要求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分解工作目标。自治区教育厅将于择机督查有关中小学办学行为。(记者闫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