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者有其屋——检验房地产政策的基本标准
一个房地产政策的标准要在居者有其屋的时代得以拥护,就要体现其在这个时代的优越性。
1998年,我国停止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成为了解决占城市绝对比重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要渠道。但是在实践中其不科学性和弊端突显,应保的没有保,不该保的搞倒卖,大量国有资产在此流失,由于其产权模糊,无适用法律。于是经济适用房在住宅产业化和市场化突飞猛进的博弈中又退出市场。如今,突出的住房问题依然难以解决,经济适用房便再次通过国务院文件重返住房供应体系。
有了前车之鉴,如何让经济适用房突破瓶颈之灾,江苏省淮安市房产局在解放思想大潮中,调查研究经济适用房保障模式如何与政策接轨、与法律接轨、与市场接轨。在此基础上创新性地推出以出让土地方式建设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
要突破长久以来的瓶颈束缚,最简单快捷的方法就是打破瓶颈。淮安市在此敢于先行,一刀转乾坤,改变了传统的经济适用房的划拨土地方式。将保障住房价格参照商品房执行政府指导价,低于同期和同区段商品房价格的10%,按照购房人和政府的出资比例构成共有产权房,其个人出资等同于相同面积传统经济适用房价格,明确产权,有法律保障,以此来替代传统经济适用房保障模式。
这一模式一经推出就得到了保障户的积极拥护。虽然是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但是其本身是商品房。个人产权部分的出资额还低于购买同面积的商品房,购房人无须多出钱。
此外,个人产权部分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一样,享受保值和增值。并可以像商品房一样设定抵押、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只要按照产权比例将收益与政府分成,还可以自由的将共有产权房进行换租甚至转让。这一切,都有法可依。
相比之下,购买传统经济适用房将会失去购买商品房的机会和成本。传统经济适用房在退出时,无论是由政府原价收回加银行利息,还是个人获取一半增值收益,在房价攀升的大趋势下都会低于同样出资额的商品房收益。
这一天壤之别的差距,无论从住房保障的切实落实,还是从保障户的经济收益,到法律规范的咬合,传统经济适用房保障模式在这里都无法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相比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