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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让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内蒙古新闻网  09-12-10 09:55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通辽日报  
 
  今年75岁的李锡洪1997年在原医药公司退休后,由于一些原因没有参加大额医疗保险。2007年,他不幸患上尿毒症,当时住院的全部费用只核报了50%,每月11次的血液透析等费用近4000元,这给本不富裕的家庭增加了很重的负担。李锡洪说:“今年10月份我被纳入医保并轨管理后,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50%提升到了80%左右,每月治疗费用支出降到了1000元。”

  今年以来,通辽市着力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使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发挥保障的功能。全市已通过医疗保障制度救助城乡困难群众23.2万多人次。

  不断提高农牧民医疗保障水平。通辽市今年建设边远贫困地区卫生院15所,建设完善500多所标准化嘎查村卫生室。完善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补助标准人均总体水平由80元提高到100元,农牧民大病年最高报销额度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1-11月份,全市新农合救助农牧民住院患者100795人次、门诊患者68511人次,共为农牧民补偿救助金1.97亿元。截至9月底,全市共筹措资金近3000万元,累计救助城镇居民64749人次,其中医疗救助大病患者29384人,门诊救助35816人,救助城市医疗对象27428人次,住院人均救助2563元,门诊人均救助270元。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39万人,完成全年任务的94.4%,当期基金收入2.44亿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体纳入国家级试点,参保人数达到29.72万人,比上年增加4.5万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升,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从启动时的10.6万元提高到了现在的15万元,各旗县也结合实际对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调整;积极争取补贴资金,推动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当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保并轨。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我市结合市直医疗保险整体运营情况,调整了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将乙类目录药品、部分付费诊疗项目、部分付费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器官报销比例提高到75% ;尿毒症血液透析患者在血液透析过程中,施行的乙类诊疗项目调整为甲类诊疗项目。(宋悦)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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