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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一份渔业损失评估报告引发争议
内蒙古新闻网  09-12-11 12:19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北方新闻网  
 

  在生活中,当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损失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无法对财产损失作出一个合理的估价,就有必要通过评估公司对财产损失作出一个评估结论。评估公司的评估结论必须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否则很难令人信服。日前,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份关于渔业损失的价格评估报告就引起了争议。

  修水坝冲走水库活鱼

  鄂托克旗境内有一个名叫赛乌素的水库,该水库自1983年建成蓄水以来,经过多年运行,由于没有对坝体进行维护加固,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为此,鄂托克旗水利局决定对赛乌素水库进行除险加固,这一工程项目很快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 2008年10月5日,内蒙古曙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了该项工程的施工资格,并与鄂托克旗赛乌素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了合同。曙光公司为了按设计要求施工,经鄂托克旗赛乌素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许可,2009年5月1日开始用涵管在溢洪道处放水(水库无输水洞,溢洪道又被水库经营者违法打土坝堵住)。在放水过程中,曙光公司安装的涵管被水冲走,造成决口,水库内的部分活鱼也随水流流入下游水库。

  水库所有人状告施工方一审胜诉

  事发后,一位名叫杨金刚的人找到曙光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渔业损失。杨金刚现为鄂托克旗公安局副局长,他在一次拍卖中竞得赛乌素水库的经营管理权。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杨金刚于2009年5月7日将曙光公司告到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98万元。由于水库的渔业损失很难估算清楚,经杨金刚申请,在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同时又经原告和被告协商,决定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对水库的渔业损失进行评估。鄂尔多斯市九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赛乌素水库的渔业资源恢复期渔业经济损失及水产品进行价格评估。最终,鄂尔多斯市九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是:赛乌素水库的水产品损失为1283845元,渔业资源恢复期经济损失为458824元,两项合计为1742669元。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鄂尔多斯市九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一审判决曙光公司向杨金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94869元(其中包括鉴定费52200元)。

  施工方指责评估结论缺乏科学性

  一审判决后,曙光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下旬,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中,曙光公司再次要求对水库的渔业损失找具有渔业损失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其理由:鄂尔多斯市九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根本不具备渔业损失鉴定资质,鉴定人员也不具备渔业损失的鉴定资格;评估报告中的苗种投放情况仅以杨金刚提供的证据(购鱼苗单据——白条)为依据;评估报告中计算数据无依据并缺乏科学性:报告中自然产量25斤/亩·年、存量达到100斤/亩、渔业水面面积380亩等数据无依据,2006年4月30日渔业水面面积为380亩,2006年4月30日后渔业水面面积为1062亩,一夜之间增长了682亩;评估报告中渔业产量是按5个生长周期计算,即2004年4月15日~2009年4月30日,存在连年叠加重复计算;2007年12月投放大银鱼卵600万粒,但未形成产量,却计算了经济损失。另外,鄂尔多斯市九鼎价格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上明确标明采用的计算依据是《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按照该规定,因渔业环境污染、破坏直接对受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计算损失时,只计算直接损失,可是评估结论中却出现了预期损失。一审法院采纳了鉴定结论中以《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为依据,却不采纳曙光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的辩护,显然自相矛盾。法院将择日宣判。(记者 郝连峰)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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