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关于第178351号商标注册证的通知”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的第178351号(调味品类)商标注册的行政决定尚不能生效,因此不应该核发第178351号商标注册证,限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通知起十五日内将该商标注册证交回到国家商标局。
据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12月17日下午开庭审理此案。这是小肥羊与华程就“小肥羊”商标第二次在法庭见面。
2004年3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华程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小肥羊”作为其产品名称和产品标识侵犯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要求华程公司立即停止其行为并在《经济日报》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该案例还被北京高院评为2004年度十大经典案例之一。
时隔5年,2009年8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又核准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小肥羊”为其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的商标,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不得已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强调,“小肥羊”商标是小肥羊公司于1999年最先创建、使用、申请、注册并且获得“驰名商标”称号。涮羊肉调料和(涮羊肉)火锅餐饮服务的高度关联性完全构成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
鉴于以上情况,2009年12月1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第1783751号商标注册的行政决定尚不能生效,因此不应核发第1783751号商标注册证。并请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商标注册证交回到国家商标局。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能及时收回第178351号商标注册证是不仅仅是对驰名商标依法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文明执法的最好诠释,同时也体现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进步。(记者吴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