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署日前下发的《阿拉善盟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从今年起到2015年,阿拉善盟将用7年时间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治理的重点是: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国有矿山历史遗留地质环境问题,主要城镇周围的采砂、采石场,矿山废弃地及周边生态环境。为防止再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方案》规定,新建和正在生产的矿山,必须严格实行矿产开发与地质环境治理同步。
据了解,此次大规模治理行动将建立分级负责和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目标和治理任务。《方案》规定,无责任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国有矿山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企业共同解决,其他生产和新建矿山由企业负责恢复治理。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并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按矿山服务年限边开采边恢复治理地质环境。
为全力推进治理工作,《方案》还明确了包括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奖惩并重的约束机制、强化执法手段、加强媒体监督等在内的六大保障措施。根据要求,各旗(区)要在坚持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实现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有利于恢复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三大原则基础上,合理确定治理方向、目标,并制定实施方案。矿山企业要与政府签订责任书,对未履行责任书约定,在3年治理周期内不进行恢复治理地质环境的,将依法暂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不合格的,将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进行治理。
另据了解,目前阿拉善盟已成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完成了各旗(区)治理任务的分解、下达。到明年3月底前,各旗(区)将完成本行政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总体规划。(杨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