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闻网首页 - 新闻 - 评论 - 信息 - 旅游 - 楼市 - 汽车 - 女性 - 美食 - 教育 - 招考 - 理财 - 经济 - 播客 - 博客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社会万象 正文
广西出台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赔偿同命同价
内蒙古新闻网  09-12-21 17:40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中国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条例》,广西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上和城镇居民享用同一标准。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权利人被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者在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方面的执行标准不同,赔偿数额悬殊较大。

  考虑到近年来广西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频繁,有些务工者在城市打工超过一年或在城镇定居多年,收入并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条例》规定:“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黄莹)

[责任编辑 张慧 ]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4811341、4811342、4811343。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诚聘英才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新闻网站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481134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5000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