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基层基础工作处发布公告称:内蒙古自治区居民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点)办理,自治区公安厅户政大厦办证大厅不受理首次居民办证。
居民如需要第二次办理居民身份证,可将姓名、身份号码发至15034998110,或登录自治区公安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网络受理中 心网站(www.nmbsfz.com < http://www.nmbsfz.com>),或通过传真(0471)2319171进行办理,在15个工作日后,邮政速递会把居民身份证送到居民家中或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可凭户口簿领取身份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第二次办理居民身份证者也可持户口簿、公安派出所开具的防伪《内蒙古自治区公民信息(户籍)证明》(注明“第二次办证”),直接到自治区公安厅户政大厦办证大厅办理。语音查询电话为:(0471)2319176;咨询电话(0471)2319170。国家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首次办证每证20元,二次办证每证40元。
居民如急用证件,可先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3个月内)与正式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若发现有公安派出所推诿不受理居民首次办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者,可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0471)2319170、2309617。(王宇婷 陶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