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次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国防动员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指出,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为落实好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强化对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建议增加一条:“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制度。”
国防动员法草案明确规定,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
草案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防动员措施尤其是特别措施应当慎重使用。草案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草案规定,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
国防动员法草案规定,编制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草案规定,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状况和军事需求编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
国防动员法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动员医疗卫生人员、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保障战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记者 陈菲 黄小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