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采取政策必须到户、参与必须到位、决策必须民主、意愿必须尊重、结果必须满意的方式,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农牧民全面了解改革的政策、内容和方法,确保改革结果要让农牧民满意。
从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兴安盟历经林业“三定”、“五荒”使用权拍卖、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三个阶段的改革,使一部分立地条件较好的集体林地承包到户或以其他方式经营。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出台规范性的文件来具体约束林改行为,农民对林改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集体宜林地处于闲置状态。少数参与林改的农民也将林子砍掉卖了,害怕一旦政策有变,血本无归。
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农牧民愿意分林到户的,就将产权直接到户;农牧民愿意股份经营的,就将股权落实到户;农牧民愿意实行集体经营的,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对于不宜家庭承包经营的,可根据村民会议决议,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合特嘎查作为全盟首批林改试点,于2008年4月份开始林改工作,将1700亩集体林地确权发包到户,建立起了权、责、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体制。农民承包的造林地当年成活率和保存率都在85%以上。实现了从“要我造林”到“我要造林”的转变。(记者 方弘 通讯员 阚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