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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规定:煤田灭火工作不力收回采矿权
内蒙古新闻网  10-01-02 09:00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获悉,为督促煤炭企业加快煤田灭火工作,内蒙古近期已出台规定,要求不完成煤田灭火任务的煤炭企业不得组织生产,实施灭火工作不力的煤炭企业将被收回采矿权。

  作为我国最大的煤炭生产基地之一,内蒙古的煤炭资源富集且埋藏浅,较容易自燃。近年来随着煤炭开采规模扩大,内蒙古出现了不少煤田、煤矿火区。

  据2009年上半年对各盟市煤田火区的调查,内蒙古共查明火区230处、火点647个,燃烧面积达6381.37万平方米。其中,鄂尔多斯市已发现火区141处、火点470个,火区面积达4878.65平方米;乌海市发现火区34处、火点46个,火区面积达754.46万平方米。

  根据内蒙古新出台的规定,采矿权范围内的煤田火区治理,采矿权人是直接责任人。凡是灭火工程未完工的煤炭企业,不得组织生产。此外,对未按期完成火区治理工程或不按所批准的方案施工的采矿权人,内蒙古将责令其限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仍未完成将被视为无力治理火区。按照规定,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火区的煤矿企业,采矿权将被收回。

  此外,内蒙古还规定凡是未经过批准擅自开工的火区治理工程,或以灭火为名开采煤炭资源的,将按盗采资源依法处理。(记者任会斌)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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