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成员,还是内蒙古妇幼保健院原院长,在2001年至2008年间,他利用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医药采购、单位建设、招聘工作人员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另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他就是富景春。而他的妻子张丽英也曾与之共同受贿。2010年1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富景春夫妇依法作出一审公开判决:富景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张丽英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涉案14起共收受贿赂149万元
2001年,富景春在担任内蒙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成员期间,受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的委托,与另外二人(二人另案处理)前往鄂尔多斯市为一名涉嫌故意杀人的被告人做精神病司法鉴定。该被告人的弟弟(另案处理)为帮助哥哥减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责,通过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名法医向富景春等3人分别行贿5000元,事后三人为被告人做出虚假鉴定结论。
2005年,内蒙古妇幼保健院在一个人才交流会中招聘工作人员。一名已在该院妇产科工作的员工为了确保应聘成功,通过他人告知富景春在招聘过程中给予照顾。事情办成后,富景春得到一张内存有6000元人民币的农行卡;安徽一家医药公司业务员与内蒙古妇幼保健院长期保持普药供应关系,为了不让该院拖欠药款,从2005年开始至案发日,共分七次送给富景春现金人民币44000元。
2006年,刘小军(化名,另案处理),为帮助其妻弟在内蒙古妇幼保健院安排工作,先后两次共送给富景春两个存折,内存款共9万元人民币;同年,张飞(化名,另案处理)借助与富景春多年的关系,承揽了内蒙古妇幼保健院门诊楼改造、病房装修等多项工程。为了表示感谢,2007年5月,张飞在富景春的办公室送给富一张以张的妻子之名开户、内存款5万元的银行卡,之后张飞每次按照医院拨付工程款10%的额度向该卡内存款,直至案发之日,该卡累计存入金额8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5990元)。
2007年春季,富景春之妻张丽英的同事王丽梅(化名)找到张丽英,让张跟富说说帮其女儿被招录一事。王丽梅在事后的一天到富家给张丽英留下现金人民币2万元。同年,内蒙古妇幼保健院院庆时计划进行维修、硬化道路等项工程,之后工程承包商分五次向富景春行贿25万元人民币,所有贿金全部存在银行存折上;同年院庆时,一广告公司承揽该医院一些广告制作工程,为表示感谢,广告公司负责人送给富景春一张内存有4万元的银行卡;2007年底,内蒙古妇幼保健院预招一批事业编制的职工,已在该院工作的李玉梅(化名)为被招录,其丈夫通过他人引见,送给富景春一张内存3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折。
2008年3月,在鉴定通辽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杀人案件过程中,富景春与内蒙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另外两名成员(二人另案处理)每人收受被鉴定人家属5000元人民币,三人在收受现金后给对方出具了无行为能力的鉴定结论,致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同年,我区一家物流公司牛文亮(化名,另案处理)委托内蒙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其子做精神病鉴定,以期达到鉴定其子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结果,从而为其减轻强奸杀人案的罪责。牛文亮将5万元人民币送给了内蒙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成员,其中富景春收受1万元人民币;安徽一家医药公司的一个业务员长期与内蒙古妇幼保健院有药品供应关系,为使推销药品款项尽快支付,该业务员先后向富景春行贿现金共计6万元。2009年3、4月份,该业务员又以自己的名字开立一个银行存折,内存1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富景春;2008年7月,富景春收受刘某某(另案处理)一张内存款2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安排刘的儿子到内蒙古妇幼保健院工作;2008年10月,内蒙古妇幼保健院的一工作人员为调动工作,送给富一张内存款1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
就这样,在2001年至2008年间,富景春利用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单位建设工程、医药采购、招聘工作人员、本院工作人员录用、职务晋升等职务便利,共收受贿赂达149万元人民币,涉案14起。
166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截至2009年5月17日,检察机关搜查并扣押富景春现金173万余元人民币、部分受贿所得银行卡和存折共计146万余元人民币及以富景春之母和富本人名字开户的工资卡、储蓄存单和国债共计47万元人民币、103.27美元,扣押富景春的酒、手机、手表、纪念章等物品价值近15万元人民币,共计381万余元人民币、103.27美元。富景春全家合法收入核减支出后为65万余元,核减受贿款149万元、非法所得利息5990元外,仍有166万余元人民币和103.27美元富景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在侦查过程中,富景春积极配合侦查机关退赃,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类犯罪事实,并提供行贿人的详细情况,侦查机关据此立案多起行贿案件。
妻子与之共同受贿2万元
作为本案的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富景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聘用、录用、调动工作、发包医院工程、支付药款、精神病司法鉴定等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9万元,且有166万余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故于2009年11月18日以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富景春提起了公诉。而与富同时被公诉的还有他的妻子张丽英。2007年春季,与张丽英同在我区另外一家医院工作的王丽梅(化名)找到张丽英,让张和富说说帮其女儿被招录一事。张告知富后,富表示研究后再定。王丽梅在事后的一天到富家给张丽英留下现金人民币2万元。富回家后,张将王丽梅送钱一事告诉了富,后该款被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对此,公诉机关认为张丽英利用其丈夫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录用提供方便,并与丈夫共同收受对方所送人民币2万元,故以受贿罪对其提起了公诉。
一审公开判决获刑12年
据了解,富景春1957年出生,大学文化,2009年5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由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张丽英,1956年生人,高中文化,2009年5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案由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3岁的富景春,在担任内蒙古妇幼保健院院长和内蒙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49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司法机关查扣的富景春家庭财产中尚有财物合计166万余元人民币和103.27美元超过合法收入,而且他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而今年54岁的张丽英向富景春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合计2万元,并且告知富景春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同时查明,富景春被司法机关传讯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退赃。2010年1月14日,法院对富景春和他的妻子张丽英依法作出一审公开判决:富景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张丽英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