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廉租住房租售实施细则》日前出台。《细则》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分配顺序、廉租住房面积和租售价格标准等,将按照“租售并举、以售为主”的原则,根据保障对象所属区域,采取“自愿申请、自选租售”的方式组织实施与管理。
根据《细则》,廉租住房优先保障棚户区低保户中将原有住房已交区政府拆迁后,成为无房户的家庭;普通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每个保障家庭仅限配租或购买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选择租住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房以实用型小户型为主,面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2010年我市廉租住房押金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元;一次性按年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优惠年租金总额的20%。
选择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可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产权,购买价格为当年建造廉租住房的成本价,2009年,我市的廉租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250元。棚户区神华集团职工低保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每平方米400元,神华集团补贴资金每户2.6万元,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每户1.95万元;棚户区普通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每平方米400元,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每户1.95万元。
根据《细则》,廉租住房租售实行分批轮侯制度。轮侯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侯资格的决定。各区房管部门将当年可分配的廉租住房套数、房屋地址和户型面积在媒体上公布。保障家庭中有65周岁以上老人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特优先安排在一、二层楼居住,其余楼层以摇号方式进行分配。保障对象的配租资格被认定后,因楼层、户型等不适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房。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转为发放租赁补贴的,区房管部门两年内不予安排配租房。 (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