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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旗特大诈骗案主犯娜仁其其格被判无期徒刑
内蒙古新闻网  10-01-22 22:51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2009年12月17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娜仁其其格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至此这起受骗群众多达2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的特大诈骗案终于尘埃落定,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据介绍,2008年以来,阿旗公安局陆续接到天山镇金某等多人报案称:2005年以来在天山镇的娜仁其其格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以经营金店和投资房地产为由,从金某等20多人手中借款200余万元。虽经受害人多次催要,但娜仁其其格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归还,并已不知去向,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接到报案后,阿旗公安局经过调查取证后于2008年12月2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娜仁其其格上网追逃。2008年12月9日,经过阿旗公安局与广西柳州警方协作配合,犯罪嫌疑人娜仁其其格在柳州市被抓获。2009年1月16日,阿旗人民检察院对娜仁其其格批准逮捕。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娜仁其其格的审讯及进一步侦查证实,娜仁其其格虽为每个受害人均出具了借据,但从其借款理由、借款去向、偿还能力、潜逃抓捕等诸方面看,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的诈骗手段,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此,公安机关于2009年3月16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娜仁其其格自2005年12月至2007年11月间,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承包工程、搞房地产开发、帮助他人借钱等为由,以高额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共骗取金某等20余人人民币214.56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内蒙古新闻网 李东海 通讯员 吴海涛)

[责任编辑 李东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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