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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
内蒙古新闻网  10-02-02 12:02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呼和浩特晚报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解决好因个别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职工档案不健全或丢失、损毁等问题,进一步确认职工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内蒙古正式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内蒙古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档案丢失、损毁、残缺等原因,致使有关部门无法确定其初次参加工作时间,需对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进行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需提供的材料有:一、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二、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职工与档案托管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书;三、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五、社会保险局出具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凭证;六、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七、职工参加工作时所在单位的工资发放凭证、职工登记表等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其中,三至七项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文/冬雨)

[责任编辑 田娟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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