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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冲“转让”领养孩子遭谴责 或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闻网  10-02-08 16:49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广州日报  
 

  近日,“陈冲将双胞胎养女过继他人”一事一经曝光便引发网友谴责。陈冲的经纪人辩解称,陈冲的行为并非遗弃,而是将双胞胎女儿“转让”给了一对纽约的夫妇,这对夫妇的经济条件很好,两个孩子生活得也不错。

  双胞胎养女是陈冲于1998年7月在南宁市社会福利院领养的,在福利院收养孩子后,中途是否能“转让”或是“弃养”?对此,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我国的收养法规定,收养的孩子等同亲生,是不允许随意“转让”或“弃养”的。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况。比如,领养孩子遭到养父母虐待;或是养父母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故,没有能力再继续抚养孩子;或是养父母遭遇了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本身不再具备抚养条件。只有这样,民政部门才会考虑让领养者退回,但是这种情况极少。

  “你领养了他,你就是他的父母,他就是你的孩子,父母随意将孩子转交给别人抚养,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这位负责人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养父母才能解除抚养的义务,否则,办好了收养手续的养父母是不能轻易更改的。他表示,如果陈冲的行为真的像传闻那样,民政部门会通过中国收养中心给陈冲发函,并对此拿出相应的措施。(当代生活报)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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