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闻网首页 - 新闻 - 评论 - 信息 - 旅游 - 楼市 - 汽车 - 女性 - 美食 - 教育 - 招考 - 理财 - 经济 - 播客 - 博客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时政新闻 正文
鹤岗富华煤矿火灾事故宣判 十余责任人被判刑
内蒙古新闻网  10-02-09 18:11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工农区法院分别对两年前该市发生的一起致31人死亡的富华煤矿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一审宣判,十余名责任人分别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法院调查认定,2008年9月20日,鹤岗市富华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65万元。被告人王庆云、刘平海、王庆福、刘宝岩、王英林、王怀志作为富华矿业有限公司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和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致使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最终导致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杨仁龙、范大勇、朱世亮、冯嘉崴、刘武义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监察职责,致使富华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责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王庆云有期徒刑四年,刘平海有期徒刑三年,王庆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宝岩、王英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怀志免予刑事处罚;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杨仁龙有期徒刑四年,范大勇、朱世亮有期徒刑三年,冯嘉崴、刘武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8年9月20日3时30分,鹤岗市富华煤矿发生火灾事故,当班入井44人。其中1人因故提前升井,火灾发生后有12人升井,其余31人全部遇难。 (记者 梁冬)  

[责任编辑 安华祎 ]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4811341、4811342、4811343。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诚聘英才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481134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5000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