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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出台规定 八部门联动监管政府投资项目
内蒙古新闻网  10-02-11 11:04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包头日报  
 

  监管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八部门联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项目单位财务总监、市监察局

  机制互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制度、联合检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从源头上杜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资金管理使用等环节中的腐败问题,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市纪委监察局把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机制作为重点,列入全年工作安排,提出了监管思路和设想,并督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于2009年制定出台《包头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其具体内容:

  划定监管范围,使监管有的放矢。《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涵盖范围进行明确,主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将其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畴,由市发改委负责前置把关。

  明确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格局。明确八个相关部门的责任:(1)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的督查或追究,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的牵头责任部门。(2)市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许可及执行规划许可情况的督查或追究。(3)市国土局负责建设用地许可及执行建设用地许可情况的督查或追究。(4)市建委等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并对业主、承包人、中介机构等建设各参建方主体的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督查或追究,为工程招投标监督、施工图审查、合同变更审批的牵头责任部门。(5)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或追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财务总监业务的管理和监督,为项目预算审查的牵头责任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得拨付建设资金。(6)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7)各项目单位的财务总监负责所在公司执行财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程序,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工程,不得进行资金拨付。(8)市监察局负责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或责任追究,负责项目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制度情况和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或责任追究。

  健全工作制度,形成推动工作的有力抓手。为确保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有力,真正见到实效,建立健全四项工作制度,努力形成互融联动的工作机制。(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监察、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工作,分析问题,明确任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2)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成员单位在行政执法中查实的建设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决定,统一通报;对发现的与其他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的问题,及时交流沟通;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联席会议,必要时呈市委、政府领导研究决策。(3)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由市发改委、监察局协调,组织专项或全面督查。检查重点是职能部门工作效能、建设单位基建程序、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廉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4)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如发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

  《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规范使用,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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