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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意见公布 国家选定16市试点
内蒙古新闻网  10-02-24 09:26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人民网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

  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政事、管办、医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

  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选择1—2个城市(城区)作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国家在各地试点城市范围内,选出辽宁鞍山等16个城市,作为国家联系指导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

  《意见》指出,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努力让群众看好病。要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资源,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意见》要求,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坚持总体设计,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总结;坚持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立足我国国情,鼓励地方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

  试点包括九项内容:完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制,改革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加强公立医院管理,改革公立医院监管机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快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等。(记者白剑峰)

  公立医院改革

  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链接)

  东部地区(6个):辽宁省鞍山市、上海市、江苏省镇江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潍坊市、广东省深圳市

  中部地区(6个):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安徽省芜湖市、安徽省马鞍山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北省鄂州市、湖南省株洲市

  西部地区(4个):贵州省遵义市、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宝鸡市、青海省西宁市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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