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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留有电话邮件的也应直接回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这是对实名举报者的进一步的尊重。“从过往经验看,重大案件60%以上都是通过群众举报顺藤摸瓜侦破的,因此群众的力量是不可小视的。但也有很多举报被层层返回到了本级单位,由于保密工作做得不好以及不良的风气,使得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汪玉凯认为,只要构建完善的制度、完善的程序,再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就可以对违法违纪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汪教授还提到,不仅是对实名举报者,对于那些提供了电子邮件,以及真实电话等有效联系手段的举报都应该给予回复,以便和举报人进行有效的互动。
解读:行政处分明确解除程序
【规定】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解读】以往因为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以后,有关的人事管理部门没有执行,没有严格地执行处分决定,因此处分决定下达后,涉及到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的调整,有关的人事部门就存在着不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这次主要增加了处分的执行程序,有利于处分决定能够得到执行。
【规定】受到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监察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处分执行部门或者单位。
【解读】这一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处分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说,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这也是为了维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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