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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法规定适龄公民有担负国防勤务义务
内蒙古新闻网  10-02-27 15:22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中国网  
 

  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昨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国防动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25号、第2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领事协定》的决定,决定批准这个协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并委托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报告稿作必要的修改完善后,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议,吴邦国委员长将受常委会委托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程草案,决定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决定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选举;表决通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国防动员法部分内容   适龄公民有担负国防勤务义务

  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

  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法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于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法律还规定,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国防动员后可采取5项特别措施

  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

  据介绍,为了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社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这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

  预备役人员储备与征召被明确

  国防动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法律还规定,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法律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第四条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六条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编辑 田娟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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