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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干部履行综治职责情况结果为提拔依据
内蒙古新闻网  10-03-01 10:51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征求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情况及结果运用工作的通知》。《通知》决定,从2010年起,要把征求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情况列入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中,并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情况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依据。

  《通知》指出,征求意见及结果运用的主体是,盟市、旗县(市、区)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干部;自治区、盟市综治委成员单位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

  《通知》要求,每年2月底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党政领导干部上年度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情况,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反馈同级组织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如有重大情况及问题,综治部门应及时向组织部门书面反馈情况。组织部门在提出干部使用意见时,要充分利用评价结果,对于评价较差和连续三年评价为一般的干部,原则上不予提拔使用。对上年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被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查究、一票否决的地区和单位,视情取消被查究和被否决地区、单位有关综治责任人一年内提拔任用资格。(文/夏合琴)

[责任编辑 刘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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