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又翻开了新的一页,北国又一个春天已经来到。在这个朝气蓬勃的春天里,我市第一部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为我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奠定了坚不可摧的法律基础,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市残疾人事业步入了新的起点,是16.49万残疾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喜事,充分体现了市委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对广大残疾人给予的特殊关爱。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进步要靠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从观念上消除歧视和偏见,并最终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残疾人的权利,采取更有力的行动和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条例》的施行必将推进呼市残疾人事业的进程。该《条例》共31条,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范,对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统筹等内容予以明确,呈现出内容细、保障实、责任清、措施多等特点和建立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制度、给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给予适当补贴、实行按比例就业等诸多亮点。比如《条例》第五条规定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做保障,今后九个旗县区的残疾人事业经费将依法纳入到财政预算。又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统筹,按照上一年度统计年鉴的人口数每人每年不少于一元落实投入经费,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这比起十年前用于残疾人康复的经费来说是无法想象的。
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社会和谐的标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关爱残疾人首先应该平等对待残疾人,让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障,不得因为残疾等原因而受到限制或排斥;关爱残疾人就应该给残疾人创造更多条件并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让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并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关爱残疾人就应该不断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鼓励残疾人与其他公民共同担负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的义务,共同创造精神和物质财富。《条例》的施行,必将惠及全市残疾人,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必将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实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都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该《条例》的出台正处于我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对于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保障残疾人权益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力量和源泉,残疾人事业任重而道远,不仅需要残疾人的自尊、自强、自立,需要各级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多方面投入,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条例》的施行,必将是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又一里程碑,必将开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