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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通报河北蔚县“封口费”事件处理结果
内蒙古新闻网  10-03-31 09:46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新闻出版总署30日通报了河北蔚县矿难收受“封口费”事件相关处理情况。经核实,共有8家媒体的10名工作人员收受了“封口费”,其中9人被判处刑罚,1人被主管机关纪检部门作出处理。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经认定,这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有多家媒体工作人员前往采访,为隐瞒事故,由县委县政府个别领导指使、矿主出钱向部分人员支付了“封口费”。

  2008年7月至8月,中国产经新闻报社记者任志明、王月新利用职务之便,以报道河北蔚县矿难为条件,共同收受他人财物44万元。2009年10月,任志明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王月新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新闻出版总署给予中国产经新闻报社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吊销任志明、王月新的新闻记者证,并将两人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2008年8月,农民日报社河北记者站站长李俊奇利用采访、写稿、报道并配合报社报刊发行等职务的便利,以不报道蔚县矿难为条件,强行要求基层单位订阅《农民日报》并索要20万元。另查明,2006年10月至2008年5月,李俊奇将报社发行款项94063元据为己有。

  2009年10月,李俊奇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新闻出版总署给予农民日报社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撤销农民日报社河北记者站;吊销李俊奇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生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2008年7月,消费日报社河北记者站副站长蔡国海利用职务之便,以报道蔚县煤矿矿难相要挟索要赞助费,并收受他人财物4.5万元。2009年6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蔡国海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新闻出版总署给予消费日报社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撤销消费日报社河北记者站;吊销蔡国海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2008年7月,网络报社得知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爆炸事故,安排该报工作人员关键赴蔚县采访。关键以报道此矿难相要挟,强迫他人接受广告服务,并收取蔚县方面25万元广告费。2009年10月,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关键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新闻出版总署给予网络报社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并将关键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其主管单位中国科学院已责令网络报社停刊整顿。

  2008年8月,《中国现代企业报》编辑部通讯员高飞以报道河北蔚县矿难相要挟进行敲诈,并与蔚县县委宣传部干部等人共同收受2.5万元,其中高飞收受财物8500元。在相关部门调查后,高飞等人退回所收钱款。该报主办单位农民日报社责令《中国现代企业报》编辑部终止了与高飞的通讯员关系。

  新闻出版总署责令《中国现代企业报》编辑部进行内部整顿,并将高飞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2008年7月,大众阅读报社记者李红强、王耀东利用职务便利,以报道河北蔚县煤矿矿难相要挟,共同索贿9.5万元。2009年7月,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李红强、王耀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给予大众阅读报社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吊销李红强、王耀东的新闻记者证,并将两人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2008年8月,河北经济日报社记者刘巍得知蔚县矿难消息后,利用记者职务便利,以不到矿难现场采访和不报道矿难为条件,向蔚县县委宣传部索要3万元赞助费,并据为己有。2009年,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巍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给予河北经济日报社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吊销刘巍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2008年7月底8月初,秦飞在担任河北省县域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河北省《县域经济通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主编期间,获悉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发生矿难,以不向外界报道李家洼矿难为条件,向蔚县县委宣传部索要赞助费、课题研究费共计8万元,并据为己有。2009年,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秦飞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吊销《县域经济通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责成主管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将秦飞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记者璩静)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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