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闻网首页 - 新闻 - 评论 - 信息 - 旅游 - 楼市 - 汽车 - 女性 - 美食 - 教育 - 招考 - 理财 - 经济 - 播客 - 博客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娱乐新闻 > 音乐 正文
全国“假唱第一案”尘埃落定 女歌手被罚5万
内蒙古新闻网  10-04-06 16:18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中国内地首例被执法部门查处的假唱案件4月1日尘埃落定。据《四川日报》报道,被相关部门查处并认定商业演出过程中假唱的演员方梓媛和殷有璨,当日分别向四川省双流县文体局缴纳2.5万元罚款(报道称罚款总额为5万元,两次缴清)。在4月4日央视一套的《今日说法》栏目中,详细披露该案的查处过程。

  连锁反应

  首例假唱案,让春晚震动?

  这起内地的“假唱第一案”年初曝光时,已经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比如央视春晚每年都要经受“假唱”质疑,虎年春晚也不例外。虽然春晚节目组多次表示“春晚近年来都是真唱,无论多大牌的演员都一样”,但是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如果没有“假唱第一案”这个事,春晚导演组很可能对某些大牌“特赦”,当时“正在风头上,绝对没人敢假唱。”

  案情回放

  首例假唱案,文化部重点督办

  2009年9月19日晚,四川永艺演出有限公司在成都双流国际网球中心举办“黄圣依个人演唱会”,四川省文化厅和双流县文体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场演唱会监管中发现,演员方梓媛演唱的《单身舞步》、殷有璨演唱的《火》和《情醉人间》涉嫌假唱。“当时我们兵分三路,一路在看台进行录像取证,一路在文化部专家的指导下,对音频进行全程录音,一路对现场使用的伴奏音频U盘进行现场封存。”当日负责执法的谭万春称,演出结束后,执法人员在封存U盘音频数据时遭到拒绝。“他们把U盘扔到场外,幸好被保安捡到后归还我们”。为了尽快对此案定性,稽查总队去年10月份将现场资料、U盘等文件送到文化部市场司鉴定。

  “市场司专家鉴定后,认定方梓媛、殷有璨两名歌手在演唱时,话筒音轨是没有信号的,证实是用事先录好的歌曲代替现场演唱,属于假唱。”据悉,文化部对此案进行重点督办、指导,组织专家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确认了演员方梓媛、殷有璨在演出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代替现场演唱的违法行为。四川省公安厅将两名涉案演员的演出现场视频进行截图,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技术检验识别,证实了方梓媛和殷有璨的真实姓名和身份。

  四川省文化厅通过调查取证,认定了上述两名演员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违规事实,遂依照国家有关演出法律法规,将此案移交成都市双流县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处理。据四川省文化厅市场稽查总队副总队长谭万春介绍,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执法部门对方梓媛、殷有璨分别给予5万元行政处罚,剩余的罚款将分两次缴清。

  假唱歌手说

  当了一次拉拉队,付出了惨重代价!

  今年2月,方梓媛和殷有璨已经公开道歉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对于最低5万的处罚额度,两人表示吃不消。在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两人异口同声地表示:“我们两个刚刚走出校门,没有任何收入。目前,我们还在北京接受艺术培训。关键是我们是租房的北漂一族,拍戏都是跑龙套,又没有任何商业演出。在北京生存都很困难,全靠父母资助我们。我们的父母也都是普通家庭,这些年,都是借钱供养我们上艺校。如果至少5万处罚,这么高的罚款,我们真的交不起啊!我们认错态度这么好,如果硬要罚我们5万,我们只好请求双流县文体局,看能不能打白条欠款,争取在两年内,我们去拍戏、打工挣钱交完,看行不行?”

  成都女孩方梓媛伤感地用成都话告诉记者:“我们真的好划不着哦,我们是舞蹈演员、影视演员,压根儿就不算歌星。第一次登台,为黄圣依个唱当嘉宾暖场跳舞唱歌,当了一次拉拉队,就付出了这么惨重的代价,还让中央电视台曝了光。真的感到很丢人!我们还年轻,我们会吸取教训,真的希望四川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和双流县文体局,能给我们一条出路,不能一棍子把我们打死!我们还想好好地奋斗。”

  央视点名

  杜绝假唱,落实到人头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4月4日详细披露该案的查处过程,并邀请了著名歌唱家李丹阳就假唱现象进行探讨。李丹阳与主持人分析假唱有诸多因素,比如:一些大型晚会为了保证播出质量,导演组允许演员还音,或者非人力不能抗拒,演员生病了或临时特殊情况,或者个别演员由于演唱功力不够不能在现场完美呈现自己的声音所以采取还音形式等等。

  假唱现象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李丹阳认为首先会造成演艺市场不正当竞争,也不利于演员的成长,阻碍真正的艺术人才施展才华。文化部针对假唱现象也推出了相关政策,要求商演一定真唱,但还需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对演出审批事项严格把关,把杜绝假唱落实到人头,以及加大行业监督、群众监督、增强健康的演唱意识,才能促进文化更快更好地发展。(综合)

[责任编辑 海燕 ]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4811341、4811342、4811343。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诚聘英才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481134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