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发生在托县的“8·26”沉船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4月1日,托县人民法院对“8·26”沉船事故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名被告人黄某和王某到庭受审。
2009年8月26日15时40分许,在黄河托克托县双河镇河口段发生一起游船与黄河浮桥相撞事故,游船倾覆,船上15人全部落入黄河,4人死亡,5人下落不明,6人脱离危险。
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8年3月份开始,黄某和王某使用王某的蒙A游021游船在黄河内蒙古托克托县河口段合伙经营水上旅游载客生意。在此前后,因王某的蒙A游021游船所在码头未经批准,航线未确定,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海事局多次责令该船停航并拆除动力装置。但王某不服从管理,私自购买动力装置安装在船上,仍在黄河上继续航行载客旅游。2009年8月26日15时40分许,黄某在黄河托克托县双河镇河口段驾驶王某的蒙A游021游船载客航行,游船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撞到托克托县双河镇东营子村北黄河浮桥上,致使船体倾覆,船上14名游客跌入黄河中,导致2人溺水,3人受伤,4人死亡,5人下落不明的重大交通事故。在该起事故中,黄某负全部责任,王某负全部管理责任。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造成4人死亡,5人下落不明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航行处于不适航状态的船舶,造成4人死亡,5人下落不明的重大责任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管理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后,控辩双方进行了辩论,二被告人认为其行为给受害者家庭造成了严重后果,表示愿意认罪。庭审过程中,部分受害人家属参加了旁听。(文/夏合琴武子暄郝麟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