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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5月起实施
内蒙古新闻网  10-04-07 15:36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6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实施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规保障。内蒙古将4月份定为《条例》宣传月,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

  据了解,《条例》增加了针对性较强的条款,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可靠依据。其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进行了规定;对总承包人、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对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执法进行了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

  此外,《条例》加强了对执法部门的自身约束,严格了执法程序。如对中止案件调查的执法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对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时限和告知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撤销立案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范。同时还规范了执法行为,如对立案查处时限、劳动保障监察行为、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时限等进行了明确规范,对劳动保障执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约束。

[责任编辑 田娟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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