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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教授建议:官员复出要有试用期 应低位起步
内蒙古新闻网  10-04-13 10:51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有评论指出,这些办法使选拔任用干部时,一旦出问题,追究谁、谁追究、如何追究,清清楚楚,一目了然。专家提醒,警惕《办法》在实践中变形走样

  汪玉凯告诉记者,4个《办法》的颁行,保障并细化了对官员的提拔任免和问责,可以从源头上倒逼干部工作按规定、规范、制度办事。

  汪玉凯说,过去在这方面是模糊的,也没有制定那么多制度规定。现在有了两年复出的底线,又对如何提拔官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从制度层面上保障了官员提拔任免以及问责的公平和公正,对不正之风是一种抑制,对官员有警示作用。

  近年来关于干部选任的规则制度不可谓不多。

  中央在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已经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只是没明确相关细节。

  早在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已有“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提法。2008行政问责制首次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工作要点。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更是把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和推行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虽然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但某些官员仍“前腐后继”。

  汪玉凯认为,4个《办法》要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难度也比较大。

  他说,现在很多时候不是制定规则和政策难,而是这些规则和政策在实践中变形走样,得不到贯彻,这才是症结所在。

  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曹现强指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在取得不断进步的同时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六重六轻”上:即重行政问责,轻法律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

  由于信息不完全公开,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原因、理由和程序,公众均一无所知。“隆重”被问责,“静默”重新上岗,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导致群众大惑不解。

  “问责一定要追到连带责任人,这才能从根子上解决问题。”林喆提出,对于选用干部应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不能仅仅是一把手说了算,对长期以来没有提反对意见的班子其他成员也要进行问责。

  林喆认为,腐败者最怕公示,在公示时设置举报箱在旁边,把一切放在阳光下运作。

  “官员复出要经过人大讨论和说明,而不能仅仅是‘上面打招呼’就重新上岗。至于谁提议其复出,也要一并进行公示。”林喆认为,犯了错误的官员要重新上岗需要先取得民众的谅解。可以有一个仪式,在这个仪式上进行诚恳的道歉和检讨。

[责任编辑 安华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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