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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加强污水处理厂及废水排放企业监管力度
内蒙古新闻网  10-04-19 14:45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作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目标最后关键年,按照2010年内蒙古全区环保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会议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的完成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益,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关于加强黄河、辽河、海河、松花江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及废水排放企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支队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及废水排放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力度。

  记者了解到,通知中明确通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加强监管,严格环境执法;加强宣传报道力度,强化工作监督三项措施围绕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在建项目的日常检查、加大对已投运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加强对污水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工作重点全面加强监管督查。

  另外,围绕工作重点要求各盟市(旗县区)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近监察”的原则,加大对重点流域治理在建项目(包括工业点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重点区域污染物防治项目)的督促性、监督、检查,督促各在建项目必须落实“环评”要求及“三同时”制度。各旗县区环境监察大队每半个月对辖区内所建重点治污项目进行一次督查,并做好环境监察笔录,以备检查。要求各治理项目按照目标不能变、力度不能减、建立倒逼机制,限期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确保时间到位、责任到位、质量到位。为提高已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达标排放率,杜绝污水未经处理向水体直接排放。有期限的组织开展对辖区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情况的检查和现场复核审查,并做好日常监察笔录。并且明确现场核查要点,通过现场水量核查、水质核查和运行状况核查三方面来核定污水处理厂COD减排量。对污水排放企业的监管,各盟市(旗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在原有环境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沿流域内造纸、制革、农药、印染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环境监管,强化环境执法,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和影响下游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采取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顿、高限处罚等措施,杜绝超标排放现象。为保证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要严把污水处理厂入水关,对不能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坚决禁止。为防止突发性环境事故的发生,要督促已投入运行企业强化环境应急预案措施的落实,加大预案的演练和应急设备和物质的储备。(内蒙古新闻网 张林虎)

[责任编辑 张林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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