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教育等4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就自治区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提出明确意见。
2009年秋季学期,自治区在执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基础上,对33个牧业旗县就读于本盟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施了免学费政策。为进一步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牧民子女的关心,并与国家的免学费政策相衔接,自治区将原政策调整为:对在自治区境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33个牧业旗县中的牧业户籍和城镇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
自治区要求,2009年秋季以来已经收取学费的,应按照政策要求将属于免收学费范围的资金如数退还给政策享受人员,做到先退还,后补助。
自治区财政将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核定各盟市免学费补助资金,各盟市根据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
在具体的补助方式方面,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人数的25%确定。第一、第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国家实施范围内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自治区扩大实施范围所需的免学费补助资助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得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涉牧专业和经认定预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
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大部分来自农村牧区和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涉牧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培养大量技能型人才,加快自治区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的进程,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富民与强区协调推进具有积极的作用。(赵文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