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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农委提出追究恶意欠薪逃匿责任人刑责
内蒙古新闻网  10-04-29 11:50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对恶意欠薪逃匿的责任人,除要求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外,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28日)印发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提出的。

  据了解,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农委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对农民工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组成了三个调研组赴江苏、陕西、云南、广西、广东等五省(区)开展调研,农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部分委员采取多种方式对山西、吉林、四川、福建等四省进行了调研。

  农委的调研报告认为,近年来,各地以扩大就业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重点,不断改进农民工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工群体结构的变化,农民工就业和维权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出现,用人单位欠薪逃匿案件比较集中,有些地方甚至发生农民工讨薪时遭到伤害的恶性事件。在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劳动力密集型中小企业随意克扣工资较为突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缺乏法律支持,仅有的规范性文件约束力不够,对欠薪企业没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地方劳动部门查处主要以追讨和偿付为目的,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成本很低。

  报告建议,要建立更加严格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监管处罚力度。地方建议,在刑事立法中对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负债逃匿、恶意转移资产,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进行惩罚,增加有关欠薪逃匿的罪种,并制定相应的刑罚。 (陈丽平)

[责任编辑 张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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