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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调整2010年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内蒙古新闻网  10-05-10 17:54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月增145元江西省调整2010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今年开始执行

  9日,记者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调整2010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有所增加。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至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本市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相应调整了2010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设区市,此次不再调整。

  据悉,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按每人每月增加9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责任编辑 张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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