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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要通过集体协商
内蒙古新闻网  10-05-18 09:50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内蒙古日报  
 

  5月17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要求内蒙古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要通过集体协商。

  据介绍,各类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或通过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在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业)价位、人工成本等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企业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按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平等协商,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上年所在盟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在安排工资增长时,应予以倾斜。

  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造成一年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的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当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即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另外,为了加大对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的监督,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上年度或低于所在盟市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其企业及经营者原则上不得参加当地政府、工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同时,应同比例下浮企业经营者年基薪。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亦不应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的,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职工反映强烈的企业,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其信用进行严格监控,将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落实兑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情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工资支付情况计入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评价档案,并通报金融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要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及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审查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制定、备案、确认、落实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国税、地税、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将建立长期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记者 庞俊峰 通讯员 高鹏博)

[责任编辑 安华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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