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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府规定:三个月内不举办雷同展会
内蒙古新闻网  10-05-18 10:31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内蒙古晨报  
 

  为了加强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结合实际,呼和浩特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国内外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必须在开展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筹备工作之前将大型活动及会展业的相关材料报呼和浩特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呼和浩特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呼市举办的展览会实行一展一报的备案、登记制度。呼市大型活动办公室(市会展业管理办公室)按照“计划外展服从计划内展,新申办展服从已举办展,地方性展服从全国性展,小型展服从规模展”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同类展会或规模相近、题材雷同的活动,要进行资源整合,统一协调,原则上三个月内不举办同类展会。

  《办法》所称大型活动及会展业,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游园会、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各类大型会议、论坛,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宣传启动仪式、纪念活动日(周、年)等各类活动;在公共活动场所举办的集会、庆典等活动;其他大型社会活动。

  《办法》第九条特别规定,展览名称必须与展览会的内容、规模相一致。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展览会,须经国务院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内蒙古”、“全区”等字样的展会,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国际经贸展览会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综合性的涉台活动须经国务院台办审查、批准。(文/刘欣荣)

[责任编辑 安华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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