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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收服务费 乌海一酒店被罚9000元
内蒙古新闻网  10-05-18 10:54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乌海日报  
 

  这是全市首例饭店因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日前,全市首例饭店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行政处罚案有了结果——经法院强制执行,被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一家酒店如数缴纳了9000元罚款。

  去年7月,海勃湾工商分局就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饭店、酒店“谢绝或禁止顾客自带酒水”问题开展检查时,发现狮城西街一家酒店在大厅内张贴着一块“自带酒水加收服务费”的告示牌。经工商执法人员检查,这家酒店许多收费账单的总金额一栏内都有加收服务费10%的字样。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之后,海勃湾工商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以及“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为这家酒店不准消费者自带酒水明显属于格式条款行为,是一种强制搭售商品的做法,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为此,海勃湾工商分局对这家酒店做出了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理,并告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在行政处罚下达后,这家酒店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缴纳罚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海勃湾工商分局于今年1月14日向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不久,海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查后,交由执行局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这家酒店如数缴纳了9000元罚款。 (丹妮、芦瑞侠、高新文)

[责任编辑 田娟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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