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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涉案款物
内蒙古新闻网  10-05-20 09:00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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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

  记者:请介绍出台这个文件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发布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2001年制发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2004年,高检院在全国开展了“清理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活动”,同时启动了《管理规定》的修改工作。2006年3月27日,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印发实施。但从实践看,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全国检察机关在2009年开展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专门调研小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修改稿后,反复征求了高检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省级检察院的意见,并始终注意结合全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研究修改。今年4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近日印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贯彻执行。

  记者:请介绍《工作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和此次修改的指导思想。

  孙谦:2006年制定的《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有39条,这次修改增加至54条,其中,新增条文13条,作出重要修改的条文近20条,另有多个条文作了文字修改,未作修改的仅7个条文。《工作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的各个程序;增加监督制约的途径,强化对扣押、冻结、处理活动的监督制约;修改完善侦查终结报告、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等相关文书的内容要求,强调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活动都应当有文书记载,提高扣押、冻结活动的透明度;扩大当事人在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中的知情权、投诉权,增强当事人对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的监督力度,突出对当事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等。

  修改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几条指导思想:加强监督制约;增强针对性,切实解决问题;增强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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