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贵利
“公选”干部的意义在于:打破了以往干部选拔的黑箱和灰箱模式,提高了干部选拔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了干部选拔的视野,有利于选拔人才,有利于优中选优;有效地防止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打破了论资排辈现象,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公务员和其他领域管理人才的积极性;有利于克服家长制、任人唯亲等弊端,克服许多地方和单位在选人用人中以人划线、搞团团伙伙的痼疾;有利于公务员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公平意识和竞争意识,这些对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展开,“公选”也需要进一步发展、深化和完善。
第一,“公选”应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协调配套。因为,“公选”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属于二级体制改革,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等体制改革是一级体制改革。一级体制改革要求二级体制改革与之协调配套,否则,二级体制改革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民主政治,最基本的一点是要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在我国,就是要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原则。近代以来民族国家的民主,实现主权在民原则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选举制。这里的选举,既包括选举议会议员(在我国,是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也包括选举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大趋势,我国的“公选”应与政治体制改革相衔接,逐步深化到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换句话说,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最应该实行竞争上岗和公推公选的,应该是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
第二,“公推公选”应与行政首长负责制协调配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为完善这一行政领导体制,切实提高行政机关的效能,公推公选必须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对接,赋予行政首长以相应的人事任免权和人事管理权。也就是说,经过“公推公选”产生后备人选后,谁上岗,上哪个岗,行政首长按照法定程序应有相应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否则,行政首长负责制就可能形同虚设,行政机关效能的提高也会遇到体制上的障碍。
第三,“公推公选”要严格遵循因岗择人、因能授职的原则,防止能岗脱节。目前,各地实行“公推公选”的岗位,绝大多数属于管理岗位,这些岗位专业性比较强,责任比较明确。为了使“公推公选”产生的人员的素质能力适应岗位的需求,迫切需要在明确岗位职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与这些管理岗位相适应的行政能力,尽快建立健全公务员行政能力考核体系。依据这一体系去选拔公务员,才能做到被选拔出来的人员的能力与岗位的需要相适应,也才能有效避免选出只会夸夸其谈、纸上谈兵的“嘴巴干部”。
第四,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公推公选”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法明确规定公选的职位、与职位相适应的素质能力要求、公选的时间、范围、程序等等。通过“公推公选”制度化的刚性规定,防止“公推公选”的运动式和随意性,防止大轰大嗡、走过场和追求轰动效应。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教授,北京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