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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年底前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享受免税政策
内蒙古新闻网  10-05-20 10:28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高校学生公寓与高校学生签定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据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的一名负责人解释说,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这名负责人还进一步解释说,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并已缴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可以分别在纳税人2010年12月31日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内蒙古新闻网 田娟娟 通讯员 高新亮 张志军)

[责任编辑 田娟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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