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闻网首页 - 新闻 - 评论 - 信息 - 旅游 - 楼市 - 汽车 - 女性 - 美食 - 教育 - 招考 - 理财 - 经济 - 播客 - 博客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科教文卫新闻 正文
内蒙古建立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励制度
内蒙古新闻网  10-05-26 09:18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学校每年要对表现突出的监考员进行表彰奖励,授予‘优秀监考员’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昨日,记者从内蒙古教育厅获悉,本着严肃国家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的原则,教育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惩暂行办法》,建立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励制度。

  据了解,本暂行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办法中对监考员的基本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全面准确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格监督考生作答,维护考场纪律,在监考过程中当场发现认定并及时制止、准确记录考生违规行为,按监考规定完成监考任务,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在突发事件或危急情况下,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考试违规行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

  为激发监考员的积极性,内蒙古建立监考员奖励制度。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每年要对表现突出的监考员进行表彰奖励,授予“优秀监考员”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被评为“优秀监考员”的教职工,在评定年度考核等级、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并作为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一项重要参考条件。教师参与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及考务工作,顺利完成任务的,所在学校要将监考时间与教学工作量挂钩,按照不低于考试时间的3倍计入教学工作量,发给一定数量的工作补助。(记者桂梅 实习生张晶)

[责任编辑 田娟娟 ]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4811341、4811342、4811343。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诚聘英才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481134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