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要求今年所有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都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增长的良好氛围。
按照要求,内蒙古所有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的方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内蒙古明确提出,劳动关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工会或职工代表依法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求的,企业不得拒绝;协商应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年度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等内容,工资调整要明确经济效益与工资最低增长比例,明确企业高层、中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工资分配比例关系;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当明确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
内蒙古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将密切配合,加快建立基层工会和企业组织,提高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能力,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团,培育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记者李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