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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突发事件应对纳入领导绩效考核范围
内蒙古新闻网  10-06-21 09:38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0年6月2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记者采访了省法制办主任李炳余。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李炳余: 2007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为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推动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上新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初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的实践中,迫切需要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框架下,结合我省的实际出台省的配套法规,以适应我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应急管理任务繁重的需要。我相信,《条例》的出台,必将推动我省应急管理法制建设上新水平,必将为我省争当全国应急管理工作排头兵发挥重要的作用。

  记者:《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何创新?

  李炳余:《条例》既是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细化,也是对我省应急管理经验的总结。《条例》共设8章59条,规范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行为。其中,创造性地规定了建立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决策和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风险分析制度、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应急物资储备运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突发事件信息员报告制度、现场指挥官制度、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评估与考核制度等。《条例》中还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考核。

  记者:《条例》中提出的现场指挥官与各级政府领导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如何分工?

  李炳余: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的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各级政府领导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现场指挥官协调不了的问题,解决现场指挥官解决不了的困难,调动现场指挥官调动不了的救援力量,全力支持现场指挥官组织做好处置工作。

  记者:广东省贯彻实施《条例》有何举措?

  李炳余:《条例》颁布实施后,我省除按规定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外,近期重点抓好10项工作:一是6月底,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贯彻实施《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二是6月底,以省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三是7月上旬,以省政府新闻办名义召开全省贯彻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四是6月20日前,在《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等省内媒体全文刊发《条例》。五是7月中下旬,根据省委组织部的要求,举办3期、每期5天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条例》等专题研讨班。六是8月至10月,组织《条例》宣讲团,深入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宣传普及《条例》。七是7月上旬,在全省举办一次贯彻实施《条例》知识竞赛。八是7月底前,组织编发《条例》(单行本)、《〈条例〉解读》。九是6月底前,结合省应急管理学会挂牌成立,举办“应急管理法制建设”专题研讨会。十是6月底前,在省政府应急办网站开辟“贯彻实施《条例》大家谈”专题栏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 张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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