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市日前出台了《乌海市城乡一体化困难居民纳入社会救助的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从2004年我市实施城乡一体化改革后,户籍变更为本市居民户口,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市常住居民;新落非农业户的外来人口,5年后仍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我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具体救助方式为: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即“三无人员”(农区五保户)予以重点保障或全额保障;对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或单亲家庭等靠自身努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予以重点照顾,给予差额保障;对属于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库区移民、旧城拆迁改造搬迁居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工业园区建设搬迁的困难居民,分别给予重点救助、全额救助、差额救助。被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还可享受就业、医疗、贫困大学生、廉租住房、冬季取暖补贴等多项救助。
据了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坚持社区居(村)委会、镇(办)和区民政部门三级审核。首先由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之后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并在社区公开栏张榜公示5天;镇(办)对材料复审后进行入户调查;区民政部门再审后入户抽查,之后委托社区居(村)委会张榜公示5天,如无异议,则确定为保障对象。(裕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