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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开始清理政府“红头文件”
内蒙古新闻网  10-07-07 10:39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记者昨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目前正积极有效地清理政府“红头文件”。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自治区将同步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章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三类问题进行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规章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由自治区法制办负责清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包头市人民政府规章分别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记者刘欣荣)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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