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城关镇人)非法将欠下其赌债的同乡杜某某关进自己家中,并且锁住大门限制其自由,还多次对其拳打脚踢。7月5日,和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宋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2001年春天,杜某某向宋某某借了1800元赌资,不过很快就输光了。此后,宋某某讨债,杜某某称没钱,宋某某就让杜某某写了一张5400元的欠条。
今年4月3日9时多,杜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南茶坊一家饭馆里吃饭时,碰见了宋某某,宋某某当即要钱,杜某某称身上没装那么多钱。杜某某打了一通电话也没有筹到钱,宋某某便对他说:“没钱你就跟我走吧!”杜某某没有办法,只好跟着宋某某从呼和浩特市区乘车来到城关镇,到了宋某某的家中。随后,宋某某便将杜某某关在家里,不让其出去。4月8日,杜某某的亲戚得知情况后报了案。当日18时多,杜某某被和林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宋某某为了索取赌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因此和林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和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卢俊烈: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论是合法的债务还是法律不予保护的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均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记者袁耀娟 通讯员杨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