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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监察机关派出机构充分独立不受驻在部门领导
内蒙古新闻网  10-07-29 11:48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  
 

  二是,此次修改增加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1.“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赋予了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权限。为保证监察机关更好地行使《暂行规定》赋予的权限,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2.“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完善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廉政、勤政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被监察单位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是,增加一条规定,作为《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依法公开有关信息,已经成为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在实践中,监察机关也已经通过开设网站、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信息。为了督促各级监察机关进一步依照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有必要在法律中对这一问题加以明确。

  问:监察部对贯彻实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有什么要求?答:监察部对整个贯彻实施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深入开展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近期,监察部印发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通知》,把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监察法》的配套法规、规章,抓紧修改《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抓紧起草《执法监察工作办法》、《效能监察工作办法》等规章,保证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是,深入开展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执行情况调研工作,积极总结提炼并推广贯彻实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好经验、好做法。四是,深入开展对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增强法律的权威性,提高制度执行力,对有违反《行政监察法》规定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有选择地对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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