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第三次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即将在巴彦淖尔市全市范围内开展。
此次评定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从低的原则,对2008~2009年两个纳税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论年纳税额多少进行评定;以前已经确定等级的纳税人,也要纳入评定范围重新评定。但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对评定所属纳税期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不足起征点的纳税人;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制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进行。
为了确保第三次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市国税局、地税局明确了具体要求:互通信息,加强配合。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要随时互通信息、加强合作,对于双方交换信息、共同审定等具体工作,要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推诿,保证此项工作有条不紊、顺利进行。全面分析,实事求是。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评委会,要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征管档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资料情况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分析,实事求是开展评定,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合理安排,按时完成。此项工作九月底结束,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决定。对拟定为A级纳税人,将于9月10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逾期不再受理。(赵永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