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立服务平台
无偿服务企业和个人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对外劳务合作中的服务和管理职责。一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对外劳务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对外劳务合作发展规划,建立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并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和网络体系,无偿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提供信息服务。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无偿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提供服务。四是驻外使(领)馆加强对驻在国劳务合作项目的跟踪调研,加强预防性领事保护工作,做好维护劳务人员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合法权益的对外交涉。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举报和投诉机制以及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六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并公布境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和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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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劳务人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按照境外雇主需求,在国内招收劳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派出为境外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二是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派出自有或者在国内招聘的劳务人员实施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中国公民个人到境外工作、就业,不属于对外劳务合作的范畴,不适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